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存在明显区别,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则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二者在发生原因、法律效力、权利行使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这些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可以是法定的,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也可以是约定的,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合同解除则分为两种情况,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若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三、权利行使主体不同对于合同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因为合同无效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而合同解除权通常由合同当事人行使,非合同当事人一般不享有解除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无效适用于所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无论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