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按时间完成,可先查看合同约定,按约定追究责任;若合同未明确,可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不按时间完成是较为常见的问题。要重视合同的作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一般会对工程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发包方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在合同中会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发包方可按照此约定向施工方主张。
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发包方可以与施工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发包方应明确表达对工期延误的不满,并要求施工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施工方可能会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或者对延误的工期进行合理的说明,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等。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的完工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后续的权利义务。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发包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发包方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工程进度报告、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以证明施工方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提是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具有高效、保密等特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包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处理工程不按时间完成的问题时,发包方还应注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例如,若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方需要额外支付场地租赁费用等,发包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