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产房,在离婚时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公产房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夫妻仅拥有承租权。婚前取得承租权的公产房,承租权通常归婚前取得该房屋承租权的一方。
需要明确公产房的性质。公产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夫妻双方对于公产房仅享有承租权,并不拥有所有权。
对于婚前公产房,若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该公产房的承租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此承租权属于婚前个人权益。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该公产房的承租权。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通过单位分配等合法途径取得了某套公产房的承租权,结婚后即便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离婚时该公产房的承租权依然归男方。
不过,现实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在婚后,双方对该公产房进行了较大的装修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所产生的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一定的费用,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装修的费用及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产房,在婚后因某些政策原因或双方共同努力等情况,承租权发生了变化,比如变更了承租人等,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享有承租权。若有证据证明双方都对承租权的变更等情况作出了贡献,在离婚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承租权的归属以及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婚前公产房在离婚时的处理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