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招标人违规,根据违规情形不同,处理方法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里,招标人违规行为多样,对应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若招标人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按照该法第五十七条,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如果招标人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行政部门还可能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