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患病死亡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几个关键要素。
“工作时间”通常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例如,职工在正常上班期间,或者被安排加班时,都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工作岗位”则是指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位置或范围。比如办公室职员在其办公座位,车间工人在其操作的机器旁等。
“突发疾病”并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疾病种类,无论是心脏病、脑溢血等常见疾病,还是其他罕见病症,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即可。“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例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从医院首次诊断开始计算,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如果职工虽然是在工作岗位患病,但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及其家属就没有其他权益保障,他们可以依据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来处理医疗费用等问题。如果职工的疾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即使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申请工伤认定。
工作岗位患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