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之后一般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合同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一旦被撤销,就如同该合同从未存在过一样,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灭。既然合同自始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情形,因为违约是建立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之上的。
合同被撤销后,虽然没有违约责任,但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是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例如,在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中,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后,欺诈方不能被追究违约责任,但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欺诈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欺诈方的过错行为,而不是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之后通常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有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