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以及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这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从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基本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所作出的规定。
当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例如,一些工厂老板为了赶工期,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员工加班,或者以限制员工离开工厂的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面临极大威胁,法律赋予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及时摆脱这种危险和非法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一些矿山企业,明知井下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指挥工人下井作业;或者在建筑施工中,不顾安全规定强令工人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这些行为都将劳动者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制裁,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