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作废即招标失败,常见原因有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有效投标人不足、招标过程违规、项目情况变化等。
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是导致招标作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所有投标文件均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时,招标会作废。例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技术参数、交货时间等关键内容,而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都未能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使得招标无法继续进行。
有效投标人不足也是常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因为有效投标人数量过少,难以形成充分的竞争,可能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比如一些小型项目,由于招标信息发布范围有限等原因,吸引到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最终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就会作废。
招标过程违规会导致招标作废。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招标人泄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职等,一旦被发现,该次招标将被判定无效。这些违规行为破坏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新组织招标以保证市场秩序。
项目情况发生变化也可能致使招标作废。比如项目的资金来源发生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或者项目的技术要求、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原有的招标文件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通常会选择作废本次招标,重新制定招标方案。
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导致招标作废。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了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招标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完成,招标人可能会决定作废本次招标,待情况稳定后再重新开展。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