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后工人受伤,通常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可向第三人追偿;若存在其他过错方,也可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在建筑等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在工人受伤的情况下,主要体现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举例来说,甲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乙,乙招用了工人丙进行施工,丙在工作中受伤。此时,虽然丙与甲公司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甲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对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往往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承包单位来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工人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比如在施工现场,因丁公司的过错行为致使工人受伤。那么在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如果在违法分包过程中,除了承包单位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外,还有其他主体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施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人受伤的设备供应商等,这些过错方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相应的责任。违法分包后工人受伤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切实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