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一般工伤认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
首先来了解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接着说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伤情相对稳定”,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工伤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通常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后,职工会进入治疗康复阶段,当医生认为病情已经基本稳定,不会再有大的变化时,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准确把握工伤鉴定的时间对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劳动能力鉴定,都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