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骨折的工伤,伤残鉴定级别需要根据实际伤情确定,可能是十级,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工伤伤残鉴定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来综合评定的,并非仅取决于是否骨折。即使没有骨折,若身体其他部位受到损伤,也可能符合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
以十级伤残为例,除了骨折相关条款外,有很多其他情况也能评为十级。比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²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l00 cm²;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情况都能评定为十级伤残。所以,即使没有骨折,但存在上述这些情况,依然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
如果工伤造成的损伤比较轻微,没有对身体功能、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产生明显影响,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任何一个伤残等级标准,那么就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例如,只是轻微的皮外伤,经过治疗后很快恢复且不影响肢体活动和身体功能,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评定为伤残。
没有骨折的工伤具体能鉴定为几级伤残,要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伤情、治疗后的恢复情况以及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