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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2025-11-07 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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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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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属于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从性质上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设立依据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的。该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其多元性和公正性。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动者,企业方面代表代表用人单位,这种三方组成的模式有助于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全面、公正地考虑各方利益。

在职能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从单位性质来讲,它属于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虽然它不像一般的行政机关那样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它的设立和运作是基于法律授权,具有准司法性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维护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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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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