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是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获得相应赔偿和保障的重要程序,其认定时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正常的认定期限为60日。这是考虑到工伤认定涉及多方面的调查核实工作,比如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各类证据材料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不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类情况通常是指事故的经过清晰明了,证据充分且没有争议,职工受伤的情形与工伤认定的标准能够快速匹配,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核实工作。
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待相关结论明确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了解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有助于职工及其家属合理安排后续事宜,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