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合同书中关于房屋倒塌的条款,应明确责任归属、损失承担、通知义务、后续处理等方面内容。
在起草租房合同书中关于房屋倒塌相关内容时,需要周全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归属方面:需清晰界定房屋倒塌的原因与责任。如果是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自然老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一般应由房东承担主要责任。可在合同中表述为“若因房屋自身质量问题、自然老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倒塌,房东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承租人存在不当使用、故意破坏等行为导致房屋倒塌,那么承租人需承担责任,可写明“因承租人不当使用、故意破坏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损失承担方面:要明确房屋倒塌后双方的损失如何承担。对于房东而言,房屋倒塌会造成房屋本身的损失,合同可约定“因上述房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房屋倒塌,房东自行承担房屋重建或修复费用;因承租人责任导致的,承租人应承担房屋重建或修复的全部费用”。对于承租人,其可能存在屋内物品损坏、临时安置等损失。若因房东责任,可规定“因房东责任导致房屋倒塌,房东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用于弥补承租人屋内物品损失及临时安置费用”;若因承租人责任,承租人自行承担自身损失。
通知义务方面:应规定在房屋出现倒塌迹象或已经倒塌时,双方的通知义务。例如“当房屋出现可能倒塌的迹象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房东;房屋倒塌后,双方均应及时互相通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后续处理方面:需写明房屋倒塌后的后续安排。如“房屋倒塌后,若房东选择重建,在重建期间,若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双方可协商减免租金或提供临时安置场所;若承租人不愿继续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房东应退还承租人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押金”。
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约定,能在租房合同中较为完善地处理房屋倒塌相关事宜,减少双方在意外情况发生时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