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时效起诉,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等情形,将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但持续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起诉,法院仍会支持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三年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时效起算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例如,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在某网站上被未经授权使用,此时就属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而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常理,权利人本应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比如作品在公开的媒体上被大量传播,即使权利人没有实际看到,但按照常理其应该能够知晓。
2、超过时效的后果
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权利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侵权赔偿。
3、持续侵权的特殊情况
对于持续进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著作权侵权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于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其确定方式主要依据权利人对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知晓情况。
1、实际知晓的情况
当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并且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时,诉讼时效从其知道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作者发现自己的小说被某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从发现该出版行为的日期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应当知晓的判断
在一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没有实际发现侵权行为,但根据客观情况,其应当能够发现。比如,侵权作品在知名的行业展会中展示,该展会是权利人经常参加的,那么从展会举办的时间点开始,就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诉讼时效也从此时起算。
3、复杂侵权情形下的起算
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侵权行为经过多次转手、涉及多个环节等,起算点的确定可能会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权利人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公开程度等。一般来说,以权利人有合理机会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时作为起算点。
超过著作权侵权赔偿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获得赔偿,但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
1、对方未提出时效抗辩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此时,权利人仍然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获得侵权赔偿。这是因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由当事人自主行使的权利,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存在中止、中断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中止、中断。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存在这些法定事由,即使表面上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权利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3、持续侵权的赔偿
如前面所述,对于持续进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的,对于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赔偿诉讼时效是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时间限制。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点以及超过时效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对于著作权人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况如何具体认定,不同类型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是否有差异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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