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产生根据、诉讼地位、诉讼任务、权利依据等方面。
服务对象不同。辩护人服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辩护人帮助他们行使辩护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服务的对象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需要维护自身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的权益,自诉人通过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则围绕民事赔偿等问题展开诉求,诉讼代理人协助他们实现这些目的。
产生根据有差异。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指定辩护通常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即被害人等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人作为代理人。
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任务不一样。辩护人的诉讼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任务是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涉及指控犯罪、要求赔偿等方面。
权利依据也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些权利甚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享有,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其权利范围受被代理人授权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