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发生效力

2025-11-07 01:50:32
0 浏览
推荐律师
汪军康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体系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则是保障交易安全和明确物权归属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它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等。现实交付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即直接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对方。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甲直接将手机交到乙的手中,此时就完成了现实交付,手机的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乙。

拟制交付则是指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来代替该动产的现实交付。比如在货物运输中,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付给买方,就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

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也较为常见。比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为例,这些虽然属于动产范畴,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动产,即使交付了,若未进行登记,在遇到善意第三人时,物权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在动产的质权设立中,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在一些权利质权的情况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也是法律对动产物权设立的特殊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发生效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1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