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在不同地区、不同小区存在差异。一般来说,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收取,常见的是按全额收取,也有部分地区支持打折收取,如按70%收取。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关于空置房管理费收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空置房也要全额收取管理费,那么业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费用。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即使房屋空置,物业服务企业依然在为小区的公共安全、卫生清洁、设施维护等方面提供服务,这些服务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空置房管理费进行了规范。例如,有些地区规定,空置房业主在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书面备案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其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标准缴纳。这种规定既考虑到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业主若认为自己的房屋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空置房标准,想要申请减免管理费,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未居住的证明等。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标准收取管理费。
空置房管理费的收取要综合考虑当地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