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需满足法定条件,同时要准备相关资料。收养人一般应年满三十周岁等,被收养人通常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送养人也有相应要求。资料方面,包括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健康证明等。
首先来看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满足的条件。对于收养人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也有条件限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同样需要符合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接下来是办理收养手续所需的资料。收养人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等。还需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送养人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证明送养人有送养权的证明等。办理收养手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准备资料,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