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不同,定金通常不能退,而订金一般可以退。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交付了定金后又不想买房了,那么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房了,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订金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交付了订金后不想买房了,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开发商应当将订金返还给购房者。例如,购房者在看房时交付了订金,后来因为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开发商通常也会予以退还。
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避免因一字之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确定所支付的款项性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和退还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