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情况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并非立即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伤情相对稳定。因为在工伤发生后的治疗过程中,职工的身体状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过早进行鉴定,得到的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其最终的身体损伤程度。例如,骨折患者在受伤初期可能存在肿胀、疼痛等情况,随着治疗的推进,这些症状会逐渐改善,只有当伤情稳定下来,才能对其功能障碍等情况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是进行鉴定的关键条件。这里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多种形式。比如,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或者功能严重受限,影响到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能力,此时就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也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停工留薪期满,意味着治疗阶段基本告一段落,此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及时确定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以便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