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部分合同可能还需经过要约邀请。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过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要约邀请:这并非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但在很多合同订立过程中会存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都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吸引他人的注意,引发对方发出要约的兴趣。不过,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不能因为对方的响应而强制要求订立合同。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甲向乙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 10 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辆汽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要约一旦发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其约束。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成立。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乙收到甲购买汽车的要约后,回复同意以 10 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此时汽车买卖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这几个步骤相互关联,环环相扣,每一个步骤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要求,共同构成了合同订立的完整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