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赶上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且劳动合同到期时,原劳动合同不能立即终止,而是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结束。
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怀孕、生育和哺乳是女性的特殊生理阶段,在此期间,女职工的身体和生活面临诸多不便和挑战,工作能力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时候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会使女职工失去经济来源,增加其生活压力,也不利于胎儿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在劳动合同续延期间,女职工依然享有与正常劳动合同期间相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女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例如,女职工享有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即使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并提前通知女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