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后,通常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报告相关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报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其有责任及时进行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过程中,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例如,事故发生在工厂的某车间,是由于机器故障导致职工手部受伤,受伤职工及时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等信息都应详细说明。
用人单位在报告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拖延报告和申请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而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们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们在申请时同样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且要注意在规定的1年时间内及时申请,否则可能会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在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各方都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了解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也有助于顺利完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