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依据解除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每种方式都有对应的程序和条件。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通常由一方提出解除意向,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等安排。即时解除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应过错,并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无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