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定义、签订时间、标的物状态、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定义上看,房屋预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合同。而购房合同则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这里的商品房既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签订时间不同。房屋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时签订的。一般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购房者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而购房合同如果针对的是现房,通常是在房屋已经建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签订;若针对期房,虽然和预售合同类似,但在一些流程和手续完备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部分购房合同可能是在预售合同基础上,随着房屋建设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进行的进一步确认和完善。
标的物状态有差异。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通过图纸、模型等了解房屋的大致情况,无法实际查看房屋的真实状况。购房合同如果是现房合同,购房者可以实地考察房屋的户型、结构、装修等实际情况,对房屋有更直观的认识。
风险程度不同。由于预售合同的房屋尚未建成,存在工程进度延迟、质量问题、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而现房的购房合同,因为房屋已经建成,这些风险相对较小,购房者可以直接对房屋进行验收,降低了不确定性。
在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方面,两者也存在一定差异。预售合同签订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售合同备案,而现房的购房合同则直接进入办理产权登记等后续流程。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