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限指的是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由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予以延长的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但这种羁押并非可以无限制进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羁押期限。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因素,原有的羁押期限可能无法满足办案需求,此时就需要延长羁押期限。
侦查阶段的延长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判阶段的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延长羁押期限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