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法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的设定主要是综合考虑收养人自身的抚养能力以及对被收养人能够给予充分的关爱和资源。在过去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这一规定有助于合理控制收养关系中的家庭规模。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允许有一名子女的人收养,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和灵活性。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要求收养人在经济上要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在教育上,要能够引导和支持被收养人接受良好的教育,促进其智力和品德的发展;在保护方面,要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是为了确保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避免收养人因自身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将疾病传染给被收养人。常见的不适合收养的疾病如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角度出发,有违法犯罪记录,尤其是涉及暴力、虐待、性侵等犯罪行为的人,显然不适合收养子女,因为他们可能会对被收养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五是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年满三十周岁的人在心智和经济上相对成熟,能够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同时,法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等。这些特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收养制度,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