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有不同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动物园动物致害等都有相应责任认定方式,还涉及第三人过错致害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民法典》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因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规定旨在平衡动物饲养人的自由与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
1、归责原则
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甲被乙饲养的狗咬伤,若乙不能证明甲存在故意逗狗等重大过失行为,乙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情形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能以被侵权人有过失而免责。如丙饲养的猫未按规定佩戴嘴套,抓伤路人丁,丙需承担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任何免责事由。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比如,戊在动物园被猴子抓伤,若动物园能证明其园区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管理人员尽到了管理义务,动物园可不担责。

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如家禽家畜、宠物等。野生动物在未被人类饲养的情况下造成损害,不适用该责任规定。
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
这种加害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攻击行为,如狗咬人、牛顶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动物管理人未对具有危险性的动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导致动物伤人。
3、须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如被动物咬伤导致的身体受伤、感染疾病等;财产损害如动物毁坏他人财物。
4、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动物的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甲被乙饲养的狗追赶后摔倒受伤,摔倒受伤的结果与狗的追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故意
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比如,甲为了寻求刺激故意挑衅乙饲养的狗,结果被狗咬伤,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若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例如,丙明知丁饲养的牛脾气暴躁,却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靠近牛,被牛顶伤,丁可减轻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戊故意惊吓己饲养的猫,猫抓伤了庚,庚既可以找己赔偿,己赔偿后可向戊追偿,庚也可以直接找戊赔偿。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涵盖了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纠纷。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如何准确认定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三人过错的具体情形等问题。如果您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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