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需先确定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连带责任人。执行时可对任一连带责任人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被执行的连带责任人可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法律实践中,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这些文书会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以及需要清偿的债务范围、金额等内容。这是执行的基础,只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才能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通常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任一连带责任人的财产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查询是法院对连带责任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冻结则是限制连带责任人对特定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冻结银行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就无法随意支取。
划拨是将连带责任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转到债权人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查封和扣押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动产,查封一般是对房产等不动产进行限制交易,扣押则是将车辆等动产转移到指定地点保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人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认为执行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当某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他们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担债务。这也是连带清偿责任制度中保障公平的重要体现。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