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因实施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责任构成要件来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存在侵权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比如殴打他人、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等。有损害事实,也就是确实给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后果,可能表现为身体受伤、残疾甚至死亡,也可能包括因受伤导致的精神痛苦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侵权人主观上通常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费用于补偿受害人因治疗伤病所支出的费用;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二是赔礼道歉,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权人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