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在金融领域,不良贷款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从定义来看,它主要基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来界定。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不良贷款通常包含次级、可疑和损失这三类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比如一些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不畅,导致经营利润大幅下降,虽然企业还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但仅靠日常经营收入难以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
可疑贷款意味着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例如,借款人的企业濒临破产,资产大部分已经被抵押或存在法律纠纷,即使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来收回贷款,也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
损失贷款则是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像一些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经营决策失误等原因彻底倒闭,资产所剩无几,银行即使通过各种手段追讨贷款,最终收回的资金微乎其微。
不良贷款的存在对商业银行有着诸多不利影响。它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大量的不良贷款还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会采取多种措施来防范和处置不良贷款,如加强贷款前的风险评估、完善贷款后的跟踪管理以及通过资产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