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一定联系,均是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意思表示,且要约邀请可能是要约的前奏,能为要约的发出创造条件。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内容、效力等方面,要约旨在订立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不具体明确,无法律约束力。
首先来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都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要约邀请往往是整个合同订立流程的起始阶段,它为要约的出现做了铺垫。比如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发布的商品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吸引了消费者的关注,消费者基于此向商家发出购买商品的具体意思表示(即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可以为要约的发出营造氛围、提供契机,二者相互关联,共同推动合同订立的进程。
接着分析二者的区别。从目的上看,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愿,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其特定型号手机,价格为 5000 元,要求一周内交货的意思表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甲希望与乙订立手机买卖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本身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像商场发放的商品目录、价目表等,只是为了吸引顾客来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
在内容方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包含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确定则是指这些条款是明确的,不会产生歧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比较笼统、模糊,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
效力的差异。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一般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出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