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宣判流程包括合议庭评议、确定宣判方式、进行宣判等环节。宣判方式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送达判决书。
合议庭评议。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合议庭会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合议庭成员需要对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关键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评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然后确定宣判方式。宣判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是指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立即复庭宣告判决结果。这种方式能够及时让当事人知晓判决情况,提高司法效率。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较小的案件。定期宣判则是指合议庭另行确定日期进行宣判。对于一些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或者需要等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的案件,通常会采用定期宣判的方式。
接着进行宣判。如果是当庭宣判,审判长会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包括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的刑罚等内容。当庭宣判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定期宣判,法院会提前确定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到庭。在宣判时,同样会宣布判决结果,并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样就进入了二审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