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时间根据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负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及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准确认定工伤。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例如,事故现场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涉及跨地区的情况等。在这种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通常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获得了直接申请的权利。他们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对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防止因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而使职工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可能会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了解并遵守工伤申请时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