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工伤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申报的情况下,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
工伤保险的申报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主体申报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单位申报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单位无法在30日内申报的情形,比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其他主体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申报义务时,自身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维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1年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期限,职工将丧失申报工伤的权利。
所以,工伤申报时间并非简单地以几天来衡量,而是根据申报主体的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要求。单位应及时履行申报义务,职工在单位未申报时也应注意在规定的1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