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时间及延长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过,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例如,事故发生后现场混乱,需要一定时间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等;涉及到多部门联合调查的复杂事故,调查周期较长等。在这些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适当延长的具体时长,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判定。
职工等主体的申请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定的时间来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申请的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等主体都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