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得了癌症一般不算工伤事故,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癌症是因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业病情形,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癌症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通常有明确的条件和范围。一般情况下,普通的癌症发病往往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并非直接由工作中的特定事故或伤害导致,按照常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工伤。
当癌症符合职业病定义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长期在含有大量苯的工作环境中工作,苯是明确的致癌物,劳动者因此患上白血病等血液系统癌症,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是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特定有害因素直接导致了癌症的发生,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癌症,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可按照工伤来处理。
工作期间得了癌症是否算工伤事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工伤认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