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所需手续资料和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不同地区和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进行工伤鉴定,首先要明确其具体所需的手续资料和材料。
申请表格: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证明:这是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材料。常见的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能还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先确定劳动关系。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诊断证明要详细说明受伤情况、病情发展等信息,并且要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其他材料:可能还需要一些其他材料。例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在准备这些手续资料和材料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能对材料有一些细微的要求差异,因此在申请工伤鉴定前,最好先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顺利完成工伤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