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需要60日完成,必要时可延长30日。但实际所需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60日,在特殊情况下最长90日能完成鉴定并得出结论。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所需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材料准备情况,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符合鉴定要求,那么鉴定流程就能较为顺利地推进,所需时间可能会相对较短。相反,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材料,这就会导致鉴定时间延长。
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量也会对时间产生影响。如果鉴定机构业务繁忙,需要鉴定的案件较多,那么排队等待鉴定的时间就会增加。对于一些复杂的工伤情况,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专家会诊等,这也会使鉴定时间相应延长。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那么又会进入新的鉴定程序,所需时间也会相应增加。再次鉴定的期限同样是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所以,工伤鉴定完成的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因各种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