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不赔偿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当这些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若非法用工单位拒绝赔偿,这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范畴。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比如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法用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及一次性赔偿金等。
如果非法用工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工伤赔偿也可视为广义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该条款,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