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
债权合同的类型丰富多样,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债权合同之一。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比如在商场购买一件衣服,商场作为出卖人将衣服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的价款,这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也是常见的债权合同。它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例如,个人租赁房屋居住,房东将房屋交给租客使用,租客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就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就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相关条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像装修公司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业主支付装修费用,这就是承揽合同的体现。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货运合同则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还有技术合同,它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等。这些债权合同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着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