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状态、形成原因、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使期限等方面。
在效力状态上,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认定其无效。而合同可撤销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
形成原因不同。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
主张权利的主体有差异。对于合同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能主动审查并认定。而合同可撤销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一般是受损害方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行使期限不一样。合同无效不存在行使期限的限制,随时发现都可主张无效。而合同可撤销有明确的行使期限,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有助于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