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与不签合同在权益保障、稳定性、责任义务明确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签订劳动合同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规范。
权益保障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例如,工资的具体数额、发放时间和方式都会清晰写明,这确保了劳动者能按时足额获得应得报酬。而不签合同,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就缺乏明确的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能难以举证自己应享有的权益,比如在工资发放上,用人单位可能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维权会面临较大困难。
稳定性方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合同会约定工作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符合法定情形。这使得劳动者能够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安心工作。相反,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可能随时终止用工,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较大。
责任义务明确方面,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等;对于劳动者而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这种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双方的误解和纠纷。若没有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容易产生矛盾。比如在工作任务方面,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而劳动者认为不合理的情况,由于没有合同约束,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法律风险方面,签订劳动合同能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维权。不签合同则会让双方都处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