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时限不是2年,而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1年的申报时限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及时申报有利于受伤职工尽快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工伤发生后尽早启动认定程序,能使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减少经济压力,确保治疗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规定申报时限也有助于及时固定证据。随着时间推移,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可能会灭失或难以收集,如现场证人的记忆可能模糊,相关监控视频可能被覆盖等。在规定的1年内申报,能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特别注意这1年的申报期限,避免因超时而无法认定工伤,从而丧失应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