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通常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紧接着要开展的重要步骤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关键环节,它对于后续的赔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就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在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就进入到赔偿协商阶段。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应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若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工伤职工不必担忧,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工伤职工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票据、劳动合同等,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