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不上级,仍可享受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同时可与单位协商解决相关费用,若协商不成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当工伤评不上级时,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任何保障和权益。在医疗待遇方面,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即可。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职工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劳动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伤情况和相关费用支出。即使工伤评不上级,职工依然有相应的权益可以主张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