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条件。
关于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并非仅指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职工在合理范围内的迟到、早退等情况。比如,职工因加班、处理紧急工作事务而延迟下班,或者因送孩子上学、买菜等日常生活所需而适当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这些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时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突发疾病需要就医等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长,也应考虑是否属于合理时间范畴。
合理路线也是认定的关键因素。合理路线通常是指职工从居住住址到工作地点的常规路线,但不限于唯一的路线。除了最短路线外,职工选择的其他路线只要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如顺路接送家人、到银行办理业务等,且路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都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例如,职工居住在A地,工作地点在B地,正常情况下走C路线,但某天因C路线堵车,选择了D路线,D路线同样可以被认为是合理路线。
伤害情形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事故中职工承担主要责任,如因职工闯红灯、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来确定责任划分。只有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