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赔偿需根据解除情形判断。若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属合法解除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属合法解除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赔偿。
首先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规则。
违法解除的赔偿: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 3 年 2 个月,月工资为 5000 元,那么经济补偿为 3.5×5000 = 17500 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则为 17500×2 = 35000 元。
合法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即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也无需进行赔偿。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自己不同意的情况时,要准确判断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