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做伤残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期限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开展后续的赔偿等事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工伤鉴定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工伤涉及到多种损伤,需要进行多项专业检查和综合评估;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等待某些特殊检查的结果,像一些复杂的影像学检查或专业性较强的功能测试等。对于这些复杂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90日内会出具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弹性期限,但整体是为了在保证鉴定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